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是(动物疫情认定主体是哪个)
宠物狗是否感染新冠归哪个部门管
1、宠物狗是否感染新冠归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国家卫生健康委某位专家声明,感染人的病毒并不意味着能感染其它动物,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宠物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给人,也没有发现病人传染给猫和狗发病的情况。但应注意,宠物接触外界环境中的新冠病毒后,可能会在毛发等表面粘附病毒,人在触碰这样的宠物表面后,可以接触到新冠病毒。
3、截至目前,科学研究和权威机构均未确认宠物如猫、狗等能够感染新冠病毒。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病毒有70%的相似性,其自然宿主很可能为蝙蝠。在病毒从蝙蝠传播到人类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未知的中间宿主媒介。尽管如此,目前尚未有因日常接触宠物而感染新冠病毒的病例报告。
动物防疫基本法律制度
1、对疫点采取的措施:(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公害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致力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以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条例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规定,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及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江苏省于2002年8月20日,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31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规,即《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这部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的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得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措施和责任分工。第七条,省政府兽医部门根据国家免疫计划,制定本区域强制免疫计划,涵盖特定疫病和区域,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并备案。兽医部门还需管理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及畜禽标识的采购、调拨和使用。
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1、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由省级或国务院兽医部门负责,而疫情的公布则按照国家程序,由国务院兽医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未经许可的发布。病料采集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对于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负有报告义务。具体来说,报告主体涵盖了以下几类:首先,饲养、屠宰、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报告主体之一。这类主体与动物接触紧密,一旦发现动物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以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4、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5、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6、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总体框架 风险评估: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这是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基础。技术规范: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文件全文
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着重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如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隐瞒、谎报、延误报告或误导他人,将导致严肃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是什么?
1、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2、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3、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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